网络媒体侵权降低自身公信力 需建责任追究制

2014年05月19日12:31  《今传媒》杂志 收藏本文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网络“把关人”的意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网络“把关人”的意识。

  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建议

  尚  遥

  (农业科技报社,陕西 杨凌 712100)

  摘  要:近年来,网络媒体作为新兴媒体发展迅猛,它在给人们提供大量资讯的同时,也因其屡屡发生的侵权案件给社会增添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本文笔者从分析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主要表现及危害出发,最后提出了只有依法治网才能保证网络媒体健康、文明、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媒侵权;成因;主要表现;危害;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5-0028-03

  近年来,网络媒体作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媒体之后出现的新兴第四媒体,由于信息源头多、开放程度高、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覆盖区域广和表现形式全等特点,突破了传统媒体的时空界限,已经成为我国新闻舆论的重要力量。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匿名性使得广大网民可以随时且无顾虑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这种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平台和表达方式在促进社会发展、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和谐不安定的音符。有的人利用互联网发泄个人私愤、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正当权利,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面对歪曲报道,大多数受害者因“投诉无门”或怕“越描越黑”而忍气吞声,放弃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这种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一方面暴露了网络媒体之乱象,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政府对网络监管的无力。因此,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惩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一套对网络媒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

  众所周知,衡量网络媒体影响力的最重要指标是网站点击率。点击率越高,影响力越大,盈利也就越多。因此,有的网络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无视政治导向,放弃社会责任,不讲职业道德,有的无中生有,有的捕风捉影,有的添油加醋,有的以偏盖全,有的歪曲事实,有的故意恶搞,常常不择手段地制造一些离奇的噱头,来吸引眼球,诱发点击,以此提高点击率。综合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实施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立法的滞后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难以给侵权人以有力的打击。而维权人要调查取证和诉讼等,成本较高。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无形中就在客观上使网民对自己所从事的侵权行为以及将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后顾之忧,更加放纵自己的所作所为。

  实施侵权行为简单便捷。由于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侵权行为的实施非常的简单,只要随意在任何一个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整个实施过程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方便和快捷,是造成网络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1]。

  实施侵权之后 “被告” 难找。由于网络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网络媒体网站一般都没有联系电话,没有具体地址,服务器一般都远在异地,难以找到“元凶”。加之,网络媒体因其技术上的特点,导致它在技术上、管理上是完全开放的,因而其发布的内容无法控制,完全由信息人自主决定发与不发、何时发、怎么发,发到哪里,这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遭到侵权后,受害人常常处于“伸冤无路,投诉无门”的窘境,大多数人背了“黑锅”无奈只能忍气吞声,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

  网络新闻发布缺少审核机制。传统媒体刊载新闻时,一般都要经过编辑、主任、值班总编等层层审核把关,重要稿件、敏感报道还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定,都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制度的严密和规范,保证了传统媒体舆论导向的正确,同时也减少和避免了不实报道的发生。由于网络新闻特定的生产方式,它对新闻的处理,往往由一名网络编辑独立完成,不经审核,直接上传,这样就使新闻信息产品在生产过程不容易被监管,导致生产过程可控程度低,常常错误不断,公信力较低。

  网络从业人员政治意识淡漠,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网络媒体编辑的业务素质大多侧重于对计算机网络的熟练程度,而对新闻专业的要求却很少。网站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训,加之网站管理的弊端,所以对人员操作的管理也难以掌控。把媒体的把关责任交由一个没有经过新闻职业教育培训和缺乏媒介素养的网络人,其后果可想而知。

  网络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和隐匿性,使之极易成为个别人发泄私愤的工具。由于网络具有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一条不良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也愈加的严重[2]。有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便抓住这一特点,遇到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而是通过网上发帖的手段,谣言惑众,制造事端,造成政府恐慌,从而对政府实行舆论“绑架”,强迫政府俯首就范。

  二、网络媒体侵权的主要表现

  有些媒体尤其是个别网络媒体,极尽夸大渲染之能事,唯恐天下不乱、报道没人看,把追求资本主义的新闻价值观作为报道方向,刻意制作耸人听闻的新闻标题,别有用心地从文中“挖掘”、“提炼”甚至“故意制作”与文章本意不符甚至大相径庭的标题,卖弄噱头,以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

  制作“猎艳”标题,吸引受众眼球。网上曾发出一则“某地一女工裸死洗澡间” 的新闻。为什么编辑要在标题里强调一个“裸死”字?难道还有穿衣服洗澡的吗?仔细查看原文,第一段小标题为:“丈夫发现妻子猝死洗澡间”,“猝死”这个词不是很准确吗?为何在标题中却改为“裸死”?其低俗心态可见一斑。

  恶意篡改标题,颠覆文章本义。俗话说:没有三分利,不起早五更。面对日益激烈的新闻竞争,一些网络新闻从业人员背弃职业道德,不在新闻真实性和提高新闻质量上下功夫,反而以恶意篡改新闻标题为能事,通过夸张、刺激、煽情的题目吸引眼球,增加点击量。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新闻队伍的整体形象,自毁长城。最典型的要数《三大全国性交易市场布局渝中》,原文是:“‘最近,市里已明确把即将落户重庆的OTC市场、畜产品远期交易市场、土地交易中心等3家全国性金融市场放在渝中区。’渝中区区委办负责人透露”。而编辑却故意制作了上述的标题以吸引眼球,故意恶搞,最终误导读者。还有业内人士皆知的《主教大人下车伊始急忙打探红灯区》就是一个新闻恶搞的典型案例。乱改标题、断章取义,是网络媒体职业道德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幕后策划闹剧,引来网上围观。有一段时间,网上曾出现了某村部分村民火烧村委会的帖子。其实,这是一则精心策划的“旧闻”,没想到一家网站却把这则“旧闻”大肆炒作,竟在事件发生十天之后上传网上,惹来网上围观,引起当地政府领导的恐慌,投入大量精力处理此事,给政府添了乱,而幕后策划人却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还有网上爆红的“玉凤征婚”事件、以中国人民大学为背景的女生“露腿学士照”等,其实都是专业网络推手公司的精心策划。

  三、网络侵权的危害

  降低自身公信力。众所周知,网络媒体的新闻资源主要依赖于粘贴转发传统媒体的稿件,为了在竞争中求得一席之地,他们往往放松了对新闻稿件的把关,“真实”、“准确”、“社会责任”等等都成了陪衬。这种不讲政治,不讲责任,不顾影响的习气,不仅违背了媒体的基本职业操守,也给自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常见的网络媒介伤害包括网络诽谤、欺诈、恐吓、骚扰、语言暴力、传播恶意谣言,利用恶搞、人肉搜索等手段,披露他人隐私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3]。在这方面,13岁的美国少女梅根·梅尔(Megan Meier)因受到网络攻击而于2006年自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史上最狠毒后妈”传言等事件,也无不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一般情况下,网上刊发负面新闻后,当事人往往惶恐不安,精神压力沉重,总想竭力删除或屏蔽负面信息,于是以负面信息删帖为营生的“删帖公司”便应运而生,这些公司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在一些门户网站上收买网管(或其内部工作人员)将其负面帖子删掉或屏蔽,从而阻止不良声誉的蔓延,以此与当事人进行“权钱交易”,正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目前,这种“网络危机公关”正呈产业化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扰乱公共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期、矛盾凸显期,当某些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又不能通过现实社会的诉求得以解决时,往往借助网络平台予以表达、寻求关注与支持、商量对策等,以促进事件的解决,更有一些别有用心者颠倒黑白、造谣生事,利用网络集群诽谤他人,干扰政府的正常工作,制造舆论危机,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安定的因素。

  四、对策与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各种侵权行为随之增多,加快互联网立法的呼声已经十分强烈和迫切。而在互联网立法中尤其应重点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地为预防乃至制裁网络侵权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

  一是尽快制定《互联网法》,建立完善专门针对网络媒体的法律法规,使实施网络侵权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制裁。在网络媒介伤害行为无法可依、行业自律不力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网络传播的“趋利避害”,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规[3],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的内容分级制度、网站注册制度和市场准入等制度,来约束一些不良人群的网络的行为,规范净化网络环境,保证互联网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把关人”的把关意识。强化网上失实新闻和歪曲报道的责任追究,这是一个紧迫课题。第一,要对故意刊登虚假和恶意歪曲报道的始作俑者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也可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第二,出现这样的歪曲报道,记者编辑有故意,媒体把关人也难辞其咎,应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强化媒体“把关人”的把关意识。因首发金庸去世的虚假报道,《中国新闻周刊》副总编辑、新媒体总编辑刘新宇不就被迫辞职了吗?媒体把关人引咎辞职在我国传统媒体中屡见不鲜,这种做法很值得网络媒体借鉴。第三,要对不加鉴别随意转发不良信息的媒体进行连带责任追究。转发媒体也是媒体,既是媒体,就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就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应有把关责任,不加鉴别随意转发可视为从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多管齐下,重拳出击,以此来杜绝不良信息的传播蔓延。

  三是建立专门网上执法和监控力量,强化网络监管和打击力度。各地网信办要积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网上巡逻,包括网上常规巡视和搜索巡查,及时有重点的对那些带有人身攻击、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及时封堵、删除,并与公安机关联手依法查处,随时随地跨地域进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四是借鉴传统媒体的做法,实行三级把关制度,为不良报道加上一道“防火墙”。传统媒体一直实行三级把关制,既服务了政府和社会,也维护了自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了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网络媒体应积极借鉴传统媒体的做法,强化把关意识,分清责任,明确制度,加大处罚惩戒力度,视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和对社会影响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加强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增强行业自律意识。网络媒体终究还是媒体,网络编辑也属于新闻工作者,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守好阵地,把好关口,要经常性的开展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自律意识,使他们胸怀大局,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网络是个新生事物,任何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都会利弊并呈,当其负面影响触碰到公众利益和道德底线时,整治也就势在必行。2013年8月,公安部门对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刘虎、薛蛮子等一批网络“大谣”进行了严厉打击,网上形势迅速好转,社会各界拍手叫好。网民应携起手来,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实施综合治理,共同抵制网络非法传播,净化网络环境,使网络朝着健康规范、文明有序的方向发展,使互联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蒋弘。浅谈网络侵权行为[OL]。湖南法院网理论探讨,2009-12-29.

  [2] 独善其中。网络侵权 离我们并不远[OL]。中华网论坛,2011-08-23.

  [3] 王君超,来扬。网络时代的媒介伤害[J]。新闻与写作,2009(6)。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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